借阅须知

一、读者借书,须持本馆发放的有效借书证,所借书刊可自行挑选;每人凭证可借阅书刊四册,但原则上总定价不超过押金金额;为他人代借图书,需同时持委托人身份证和借书证方可办理。

二、文学类(诗歌、散文、小说、文学理论、报告文学、外国文学等)借期15天,其他图书借期30天,特殊情况可以续借1次;超期按每册每天0.1元收取延误费。

三、读者应爱护图书,借书时应仔细查看有无污损、缺页,并不得撕剪、涂改、丢失和调换;若还书时发现有撕剪、涂改、丢失和调换情况,由读者本人负责,按图书定价的5-10倍赔偿。 

四、读者带书外出必须事先办理借书手续,否则以偷窃论处:视情节进行严肃批评教育、责令书面检讨并按书价的10-20倍索赔;情节严重者,报公安机关处理。

五、室内不准吸烟、随地吐痰、乱扔垃圾、大声喧哗。

六、严禁带包入内,请在入室前将包存放。

七、借书证应妥善保存。借书证损坏或遗失应及时挂失和申请补办,未及时挂失造成损失由读者本人承担。补办借书证需交工本费。

八、工作人员应文明服务,为读者办理借书手续,解答读者咨询,帮助查阅书目,承担与本室有关的专题咨询。